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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X年后,被投资企业无法上市、无法转让或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由企业按照规定的条件回购天使投资者所拥有的股份。(二)企业并购:由第三方企业完全或部分的兼并或收购被投资企业的股份。D3.清算或破产。当公司陷入无法协商一致的困境或未来收益不良的情形时,投资者有权单方终止继续投资,并可要求公司进行清算或申请破产。股票公开上市是公司获得外部资金最好的方式之一,也是投资者投资获利最理想状态。公司上市,天使投资者可以获得巨额回报、实现资本流动,从而退出公司。股份转让
f是投资者最常用的方法。企业并购可以使天使投资者立即收回资金,避免潜在的风险。股份回购有利于将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从而实现资本的退出。不是所有的投资都能获利的,当公司出现经济危机或濒临破产时,投资者认为公司已无法继续生存,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应该尽力收回资金,以达到最小化的损失。赋予投资者退出权的选择,有利于投资者针对公司的运营情况,公司的盈利亏损状况作出选择,避免亏损的扩大。二特别条款E.反稀释条款。公司应保证投资者的股份份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被减少,否则对减少投资者股份做出的决定自始无效。反稀释条款是投资者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条款之一,又称为反股权摊薄协议,是指被投资公司在后期的项目融资与定向增发的过程中,投资者为避免自己的股份贬值及份额被过分的稀释而采取的措施。反稀释条款有助于被投资公司以更高的价格进行融资,间接要求创业者应对投资者负责。同时,随着公司不断强大,持股比例决定了在公司的话语权与控制权。投资者只有避免股权被稀释,才有可能在随后的融资与退出战略中保有主动性与控制性。F.优先购买权条款。投资者在其他股东转让股权、公司增资扩股中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又称为先买权,是股东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
f先购买股份的权利。优先购买权的设计,有助于投资者保持一定的持股比例,保证在公司的话语权及控制权。该条与反稀释条款相呼应,都是为了保证投资者在公司的地位而进行一定的限制。G.共同出售条款。创业者转让股份时,投资者有权要求购买者在同等条件下收购其股份。否则,创业者不得转让股份。已经转让的,应属无效。共同出售权将投资者和创业者的利益绑在一起。当投资者认为创业者转让股份的行为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竞争优势产生不良影响时,或者可能导致公司清算甚至破产,投资者有权决定是否与创业者共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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