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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也是预防道德风险的前提,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方法。《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对股东查阅权进行了规定,但对优先股股
f东的查阅、复制的方式以及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或缺乏细化或没有规定。故合同中应明确采用的形式及救济手段,以最大化维护天使投资者的知情权。A2.检查权条款。优先股股东在不干扰公司正常运营前提下,有权对公司的资产、财务账簿,公司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应积极配合,但没有提供商业秘密的义务。《公司法》并没有赋予股东检查权的权利。当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信息产生怀疑时,通过行使检查权可验证信息是否合法合理。检查权有利于掌握公司资产的流向及财务账簿的真实情况。对可能出现的创业者转让、抽逃资金的现象及时作出反应,保证资金得到合理使用。B管理参与权。指优先股股东有权管理公司并参与公司的运营。B1.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条款。优先股股东拥有同普通股相同的表决权,但以下除外:(一)优先股享有的选任优先股董事的;(二)目的性条款规定的事由;(三)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普通股是公司的基本股,每一股都拥有相同的表决权,并不享有特别权利。优先股在股息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上享有优于普通股的权利,但一般不享有表决权。由于天使投资者本身的特殊性,为保证其在公司的话语权,赋予一定的表决权,有利于避免可能的风险。B2.特别事项表决权条款(类别股表决权)。董事会对特别事项进行表决时,优
f先股股东拥有表决的权利。特别事项是指:(一)对章程及条款的修改及废止;(二)变更股本的;(三)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数的;(四)创立优于优先股权利的;(五)股权回购及清算破产的;(六)企业转让、重组及合并等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法》并没有赋予股东表决权是基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要求,由董事或董事会负责公司的运行管理。天使投资者一般采用分阶段投资,在投资初期,由于所占份额较少,作为小股东的天使投资者在公司的话语权相对较弱,给予特殊事项的表决权,有利于防止其利益受到大股东和创业者的侵害。B3.董事会席位安排条款。优先股股东有权按照所持股份与普通股股东按比例享有董事会相对应席位,或按照协议享有固定席位,并有权自行决定该席位的代表。优先股股东认为该代表有违背或侵犯自己利益时,可进行更换。天使投资者一般不参与企业的管理,即使参与经营的,在时间、精力及经验上也难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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