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律师事务所受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现就你司拖欠上海※※※有限公司※※工程款事
宜郑重致函你司
2006年※※月※※日上海※※有限公司与你司就位于※※路※※弄※※号4号厂房的消防工程装修事宜签定工程总造价为※※※元人民币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你司先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给※※公司工程到70且消防建审批文批复后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给※※公司通过消防验收后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5给※※公司余款验收合格半年后支付给※※公司。合同签定后※※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己方之义务工程在约定的期限内完工。2007年※※月※※日工程已通过了上海市※※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为合格的验收意见工程可以投入使用。你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5即人民币※※※元给※※公司但※※公司向你司多次请求支付合同约定的工
程款均未果。
你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合同之约定
严重侵犯了上海※※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方请你司慎重考虑此事收到此函后七日内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与说明并尽快履行付款义务。
否则我方将就你司的违约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究你司的法律责任。
上海※※律师事务所
f※※※律师
二零零七年※※月※※日
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
致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向贵司致函如下
贵司与委托人在2005年成立书刊发行合同由委托人发行贵司《××时尚》、《××君子》等期刊发行物委托人收取刊物支付相应款项后却得知上述刊物系冒用某著名刊物刊名出版。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贵司交付委托人的《佳人时尚》等刊物为非法出版物此事实已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认定。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致函贵司
第一、鉴于《××时尚》为非法出版物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
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贵司与委托人的书刊发行合同应为无效合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