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工作各项政策,保障公司系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杜绝违反计划生育现象发生,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把
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本公司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配备专兼职计生干部常抓不懈。第三条签订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执行情况由公司
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考评,考核结果纳入各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第四条宣传国家和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时发布、
传达计划生育的政策动态。第五条公司干部职工符合国家政策领取结婚证后,需按规定程
序申请领取计划生育准生证,生育证复印件送公司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存档。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进行一对一跟踪服务,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人工终止妊娠;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或意外怀孕的,及时终止妊娠。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经市计生局发证后,单位按规定发放独生子女费。第六条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小孩需采取上环措施节育,顺产对象
90天后上环,剖腹产对象6个月后上环,个别特殊情况不能上环者,须到具有资格(质)的医疗部门出具相关证明,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否则,单位不报销其一切生育费用。
f第七条
公司所有育龄妇女(包括在职、离岗及受单位管理的男
职工家属)必须按时本人亲自参加三查,(从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凡出现未按时三查的,逾期每天罚育龄妇女本人或受单位管理的男职工家属200元。对逾期不接受环孕检的育龄妇女,单位向其本人或家属发出书面告知书,限定时间进行三查(一个月为限),超过限定的时间仍未进行三查,或者没有在限定时间内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在岗职工停发工资、福利,离岗职工中断离岗协议,并通知其三天内返回单位上班,并停发工资、福利,直到接受三查或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为止。如其不上班,则为旷工,达到《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律作除名处理。对有工作单位的男职工家属,需按时向公司出具工作单位的三查结果证明。第八条第九条公司育龄女职工请假按公司请假制度执行。公司建立员工计划生育档案,建立育龄妇女信息卡,由
计生部门负责具体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按规定制作统计报表上报有关部门。二级单位需按时向公司上报本单位育龄妇女三查情况明细表。第十条今后凡是计划生育问题,因个人原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