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京安监危化字200611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发布日期】20060908【实施日期】2006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16日)修改
【失效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
通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危化字〔2006〕115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和国家安全生》(安监总危化字》进
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2005199号),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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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二○○六年九月八日
附件: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原国家经贸委
经营安全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例
》(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令第36号)、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百
货商店(场)、企业分支机构的批发、零售、化工生产企业在厂外设立的销售网点。(一)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二)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包括民用液化石油气)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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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营,不适用本办法。(三)禁止经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四)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中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