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版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
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第四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第五条本条例。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
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
付。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f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