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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第十三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一)己不是业主(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三)辞职被接受的(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f(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第十四条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第十五条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第十六条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的职责∶(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四)管理印章(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十八条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第四章会议第十九条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第二十条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第二十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第二十二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第五章经费与办公场所
f第二十三条本委员会经费从(经营用房经营收入、住户按实际开支分摊)列支。
第二十四条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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