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一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C律所接受原告A的委托,指派我担任A诉B劳动争议纠纷原告A一审阶段的代理人。根据庭审调查以及《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且未按时支付2014年9月至11月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拖欠工资及拖欠工资的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账单及考勤表,可以确认原告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在被告处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十二条、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B自始至终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劳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告B一直未予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一年时间,而被告却只向原告发放九个月的工资,2014年9月至11月的工资却未按时发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逾期未支付的,应当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原告加付赔偿金。二、原告自2013年12月起到被告处工作后,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被告均不同程度的安排原告加班,故,被告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原告自2013年12月起到被告处工作后,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被告均不同程度的安排原告加班,特别是2014年6月1日至8月8日GMP认证期间,安排原告住在公司,每晚加班到凌晨两三点,但由于加班的考勤表在被告处,原告无法取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f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证明原告加班事实的证据是由被告掌握管理的,应当由被告提供,被告不提供,应当按照原告的主张计算加班费。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按时向原告支付加班费,逾期未支付的,应当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原告加付赔偿金。三、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原告A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