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意思理解的话,君主时期本身宗教处于强势地位,惩罚在肉体的定点消除的同时,必然包括宗教上灵魂的忏
1福柯规训与惩罚M北京:三联书店,2012,第4版,第7页2福柯规训与惩罚M北京:三联书店,2012,第4版,第12页
f悔(虽然可能是自愿也可能是强迫),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的话,君主时期的惩罚就已经包括了灵魂的层面,和现代社会就可能会无法区分,而且福柯在书中也指出,“人们把灵魂交给法庭,加以渲染,影响人们对案情的的理解,并被‘科学地’运用”3,“精神病学、尤其是犯罪人类学以及犯罪学的重复话语,在此发挥了它们的一项重要功能:通过庄重地把犯罪纳入科学知识的对象领域,它们就给合法惩罚提供一种正当控制权力”4。也就是说,灵魂是科学化运用的结果,而这种科学化的运用无疑就是这些科学知识所测量与界定的罪犯的行为动机与精神面貌。
在这一章节中,福柯提出了本书研究的基本规则,即“基于某种有关肉体的政治经济学来研究惩罚方式的变化,从中解读出权力关系和对象关系的一部共同历史”5,其中包括惩罚的镇压效果之外的另外一些积极效应;行使权力的自身特色对惩罚方式的影响;权力技术学所导致的科学知识与刑罚的统一;科学进入法律实践是权力关系干预肉体的方式发生改变的结果。
2、断头台的场面在本章节中,福柯主要探索了君主时期刑讯与惩罚过程中对肉体的残暴对待以及这种情况发生的权力方面的原因,并分析了这种公开处罚消失的内部原因与张力。福柯认为,这种酷刑实际上是一种仪式,“公开的酷刑和死刑应该是引人注目的,应该人所有人把它看成几乎是一场凯旋仪式”6。而这种仪式是与整个刑法机制所紧密联系的,“在这种刑法机制中,关键是通过一种机制来产生事实真相,这种机制包含两个因素,一个是由司法机关秘密进行的调查,另一个是被告的仪式行为”7。首先,司法机关秘密调查是指整个行使诉讼的过程,包括最后的判决,都是秘密进行的,这就意味着,君主及其法官在判断事实真相方面具有绝对排他的权力。当前这种权力并不意味着他们能够随意判断,在确立事实真相的过程中依然要遵循某些准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的性质与使用方法。证据被划分为了不同的等级,等级最高的是“充足证据”,能够直接证明罪行的发生,其次就是“半充足证据”,最低的是“副证”,而且它们之间可以按照精确的算数法则进行组合。但是,这种程序往往要求获得犯人招供的供词,一方面是由于供词本身就可以作为较强的证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