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纸反倾销案
1997年11月10日,代表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造纸有限公司等九大新闻纸厂向中国外经贸部(现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来自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立案,开始进行反倾销调查。1998年7月9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存在倾销;倾销对中国新闻纸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决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1999年6月3日外经贸部发布终裁公告,依然给予肯定的裁决,并决定自裁决之日起海关将对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978)。上述措施实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为5年。关于本案的认识:自裁决公告之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新闻纸时,应根据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税款。进口经营者根据外经贸部的公告向海关提供的现金保证金,应按照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率计征转税,多退少不补。关于追溯征税,申请人在初裁后,曾多次提出追溯征税的要求,外经贸部考虑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够充分,决定不追溯征税。关于价格承诺,加拿大公司在未答复外经贸的问卷,被认为是不合作公司而适用加拿大其他公司的税率。初裁后该公司提出了价格承诺的要求和价
f格承诺协议书。经调查机关审查后认为,由于该公司提出的承诺价格不能消除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因此对该公司的要求不予接受。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为5年,在此期限内,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就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向外经贸部书面提出复审请求。外经贸部将在该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做出相应的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由外经贸部公告,有效期为5年。新闻纸反倾销案的裁决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此次反倾销案首开了中国产业运用反倾销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先河。肯定性终裁的作出,对国内其他正在遭受到国外产品倾销之苦的产业或厂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起到了重大借鉴和启发作用。对于中国产业如何学习和运用国际竞争规则,具有榜样的作用和意义。此次反倾销税的征收,可以及时制止美国、加拿大和韩国新闻纸向我国的倾销及消除倾销的影响,使得国内产业有机会在消除价格歧视后,同外国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同时,也使备受外国产品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