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监理评标定标工作。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潍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1、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本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公共建筑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8千平方米以上(含8千平方米)的;3、住宅工程(小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或单体工程12层以上(含12层);4、高耸构筑工程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5、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其它工程,监理业务可直接委托,但每个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并报项目属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f第五条投标单位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要求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配备的人员应包括土建、安装和其它注册类专业。特殊专业工程可做适当调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六条每个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配备总监理工程师1名,并按照以下标准配备专业监理师和监理员:一级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2名,监理员6名;二级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监理员4名;三级工程监理员2名。工程等级按照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在工程监理招投标时(含监理业务直接委托项目),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中,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结构情况,明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