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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企业创新担保有限公司业务管理规范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不断提升判断能力,更好的服务于销售市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融资租赁业务,业务部门需根据办法开展尽职调查和授信申报,风险管理部需根据办法开展审查。第三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受业务约束,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形式:直接租赁、售后回租。(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二)本办法中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售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第四条管理职责(一)业务部门是融资租赁物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租赁物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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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操作的合规性等承担主要责任。(二)风险管理部承担融资租赁物风险审查责任。风控经理在进行融资租赁相关的授信、合同审批时,须依照本
办法复核租赁物本身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操作的合规性,完成租赁物审查工作,形成评审结论,出具意见。
(三)法律部门承担法律事项审查责任。法务部门在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授信、合同审批时,根据
业务部门提供基础资料负责对租赁物本身权利业务是否存在瑕疵,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并提供技术性指导意见。
第二章业务受理及立项第五条业务受理是指业务部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融资租赁业务需求,获取申请人初步信息,并对是否进一步深入调查作出初步判断。客户资料经过初审合格的,业务部门认为可以受理该业务的,应报主要领导并根据具体业务情况进行准入判断,确认受理的业务由业务部门进行项目立项,并根据《授信项目尽职调查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尽职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对于初审或准入判断确认为现阶段不宜介入的业务,业务部门应及时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建立并维护好潜在客户关系以便将来条件成熟时再进行合作。
第三章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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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对于已立项的项目,业务部门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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