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周期按有关规定办理,维修标准要达到铁路部门的要求,使之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第四十九条专用线内遇有下列情况危及安全时,车站在征得分局同意后,可停止取送车。1.线路技术状态、照明设备不良,达不到规定要求;2.设备安装、货物堆放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3.在专用线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侵入铁路限界时;4.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第五十条专用线发生行车事故,按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处理。发生货运事故,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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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未包括的与专用线作业有关内容,应按相应的规定办理。其他未尽事宜,铁路局和各地政府可做出相应的补充规定;关于专用线共用,应按照国家经委经交[1986]603号文件和本规定的精神,由各地经贸委会同铁路局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上述规定和实施办法应报铁道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引伸规则,自1995年10月1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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