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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审批机关批准。r
第八条流域水资源分配的基本依据是:r
(一)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r
(二)流域水资源现状和供需情况;r
(三)流域内各行政区域的国土面积、生态状况、人口数量、耕地面积、国内生产总值等。r
第九条流域水资源分配应当统筹兼顾生活、生态和生产用水,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r
水资源分配量根据年度水量变化增减。r
第十条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流域内各市人民政府编制,经流域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
批准的水资源分配方案是确定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r
水资源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一经批准,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执行。r
第十一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调度,组织流域内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资源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报管理委员会批准。r
水量调度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关键调度期逐月调控及全年监督的方式。r
年度水量调度方案的执行由管理委员会与流域内各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r
第十二条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实施跨流域调水。跨流域调入的水资源,谁投资谁使用。r
第十三条流域内重要控制性水利工程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建设、运行、调度和管理。r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应当接受流域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r
第十四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流域内上报或者下达国家和省上的水利建设项目投资计划。r
第十五条在跨市的东大河、西大河、西营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或者兴建水工程,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在其他河道内采砂或者兴建水工程,由有管辖权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
第十六条流域内地表水取水许可,属市、县(区)管理权限的,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属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r
流域内地下水取水许可,经取水口所在地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r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的总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r
第十七条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水权转让可行性论证报告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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