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
(2012年11月1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2012年11月29日青岛市人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本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是指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再生利用。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机构承担。各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环境卫生、发展改革、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遵循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物尽其用的原则,实现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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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章资源化利用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第六条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废弃物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内容,并将相关费用列入投资预算。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市、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的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向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备案申请人应当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前,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报送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八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地点、建筑面积或者拆除面积;(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三)建筑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四)建筑废弃物减量、分类、运输、污染防治措施;(五)建筑废弃物直接利用数量;(六)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数量。第九条市、县级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