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r
20111121颁布时间r
20120101实施时间r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文号r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r
第一章 总则r
第二章 筹办和开业r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r
第四章 扶持和优惠r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r
第六章 附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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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
第一章 总则r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r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化养老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r
第四条 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坚持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原则。r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向养老服务机构捐赠或者无偿提供相关服务。r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r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r
第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服务行为,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竞争秩序。r
民政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r
第二章 筹办和开业r
第七条 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
(一)符合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布局专项规划;r
(二)有相对独立的固定服务场所,并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等标准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建筑设计规范;r
(三)开办经费、床位数以及每张床位平均建筑面积符合市民政部门公布的标准;r
(四)有相应的章程和管理制度;r
(五)配备适当数量的营养师和持有岗位证书的护理人员。r
第八条 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当向开办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r
第九条 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
(一)筹办申请书;r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r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r
(四)设置报告(包括名称、性质、房间和床位设置情况、服务对象、服务范围等内容);r
(五)养老服务机构的固定服务场所的证明文件(拟新建的,提交有关用地审批等文件)。r
第十条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