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的合同。
3、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
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
存在的合同。
5、的合同
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
6、
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
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
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
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
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
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
的义务。
8、
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
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
f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16、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17、口头形式:指合同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
18、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了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说的法律效力。
19、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