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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聂强民(祁阳县人民法院)
一、裁判法院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3)祁民初字第874号二、案情原告李某。原告王某男。原告王某女。原告周某。被告某运输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被告某高速路管理处。二、基本案情2012年7月4日18时20分许,某湘D货车运载包装水泥由西往东行驶至泉南高速851KM800M处发生侧翻事故,车上运载的水泥散落路面,车辆通过时扬尘大、能见度低,严重影响过往车辆驾驶人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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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速路管理处在较长时间内未及时清理。2012年7月5日2时50分,被告某运输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途经泉南高速850KM860M左侧超车道时(行车道与应急车道封闭)处,遇前方李某驾驶的豫C重型半挂牵引车而采取制动,因制动不及与豫C车追尾碰撞后失控冲入封闭作业区,撞上现场施救队员王某(原告李某之夫、原告王某男、原告王某女之父)、现场非专业清扫人员原告周某和正在转货的一中型自卸货车,造成王某死亡,周某受伤,三车及公路设施受损的次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某运输公司的驾驶人姜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间距,负事故同等责任;某高速路管理处作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在事故发生后较长时间内未及时清理路面散落物,导致车辆通行时扬尘大,能见度很低,严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负事故同等责任。
被告某运输公司的半挂牵引车及挂车均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分别为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经审查核实,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李某、王某男、王某女损失合计532803元,造成原告周某的损失合计228148元。
三、争议焦点
被告某高速路管理处认为,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2份共计244000元的交强险和2份共计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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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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