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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r
2008年05月28日15时46分281r
 主题分类国企国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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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r
 “投资监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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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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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资委规2008300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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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出资企业、事业单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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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16日市国资委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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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r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
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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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目的、依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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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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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投资主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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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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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投资事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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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事项包括企业的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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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市国资委职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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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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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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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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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含金融投资)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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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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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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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企业职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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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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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产权代表职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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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投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报告投资管理情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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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监事会职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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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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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投资管理原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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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投资活动和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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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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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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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符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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