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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综合国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十三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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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0项。
第三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第四章第十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一号令第十五条国家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推荐综合性重大自然科学发现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第七章授奖
第七十条科学技术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十一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由国务院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为500万元。其中50万元属获奖人个人所得,450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第七十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9万元,二等奖6万元。第七十三条国际科技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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