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下文是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___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f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___。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较低的用人单位,可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实行全市统筹难度大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县市统筹。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f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社会捐助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
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费率浮动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地税、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定。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管理工伤抢救、申报等、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性健康检查等情况提出意见,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f经营范围属跨行业的用人单位,按其主业确定所适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