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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工矿要书面报告,阐述修改井下定员的理由、劳动组织人数的增减及工作地点变化情况,经公司调度会通过,总经理审批,同时报安全生产部、组织人事部备案。
4、按岗位定员。根据设备的操作岗位或其它工作岗位来编制井下定员人数。
5、按组织机构、职责范围、业务分工确定井下定员人数。
6、矿属各单位要根据井下劳动定员标准,认真贯彻执行,各采区(工作面、工作地点)在岗人员不准超过井下定员人数。
7、在贯彻井下劳动定员工作中,要本着精干、高效、把人员压缩到最低限度的原则,一人能干的活,决不安排二人或多人。要尽量压缩井下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没经过井下知识培训的人员不允许下井,无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f8、提倡一职多能,兼职作业。但兼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后才能正式上岗。
9、注意职工劳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不提倡交叉作业,不提倡连班加点,要安排好职工的正常轮休制度。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加班时,事后要安排好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绝对禁止为了抢进度而疲劳作业、连班作业。
10、井下作业场所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要注明工作地点,施工单位、定员人数、实际人数等。
11、井工矿安监大队干部要了解全矿井下劳动定员情况及全矿当班实际井下工作人数,安监大队的安检员要了解分管地点及检查线路的井下劳动定员情况及当班实际井下在岗人数。
12、安监人员有权制止超定员人员进入采区、工作面、工作地点。有权制止超定员单位及班组生产或工作。
13、对不听劝阻擅自进入超定员场所的人员,责令其停止工作,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进行处罚。
14、安监人员对进入超定员场所的人员不制止的,按“三违”论处。
15、确因特殊原因,需超定员人员进入作业场所的,要与原施工队伍中的人员进行置换。无论什么原因,井下作业场所不准超过定员人数。
16、井下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发生变化需
f变更井下劳动定员时,要在按程序报井工矿生产矿长及安监处长审批的同时,要重新制定全队所有井下作业人员的定员,并将重新确定的分工作地点井下定员人数在变更前二日内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组织人事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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