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第二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由市各相关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职业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成。第三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指导方针,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增强办学活力;以构建全市范围内的校企合作平台为目标,广泛开展实质性校企合作。第四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接受山东省教育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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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职业学
院。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为市职业院校的发展战略、事业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等提供咨询,促进各职业院校明确办学思路、端正办学方向、增强产学合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更好地为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服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校企合作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交流校企合作的经验,开展校企合作的协作活动;
(二)搭建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的平台,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探索校企合作办学模式;
(三)探索市职业院校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四)校企双方就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双师型教师培养、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开展合作;(五)校企双方就企业员工培训、人才资源开发、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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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创新等方面开展合作;(六)为上级决策部门提供校企合作方面的建议;(七)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实行会
员理事会制。第八条加入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
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自愿加入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拥护校企合作指导
委员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第九条申请加入校企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由本校企
合作指导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二由校企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颁发牌匾与会员证书。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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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本着“互惠、双赢”的原则,享用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提供的信息与资源;
二参加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组织的活动;三获得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校企合作指导委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