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八条(住宅装修方式)住宅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可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也可以自行进行住宅装修。自行装修的,由装修人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政府提倡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修。第九条(企业装修)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修的,应当选择具有国家或者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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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书》或者具备下列条件的装修企业:(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5万元;(二)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住宅装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开展住宅装修工程业务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施工工具、设备;(四)有与住宅装修工程相适应的,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泥木工、水电工、油漆工等各类专业施工人员。装修人可以要求所委托的装修企业提供由市装饰协会出具符合上述条件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证明。第十条(自行装修条件)装修人自行进行住宅装修的,负责电线、水管、燃气管道等埋设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关技能考核合格证明。第十一条(住宅装修合同)除双方约定外,装修企业应当与装修人签订书面住宅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装修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装修人姓名和装修企业的单位名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地点、房屋间数和施工面积,装修内容项目和承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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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和供应方式;(四)开工和竣工日期;(五)造价,支付方式;(六)质量要求和验收方式;(七)保修内容和期限;(八)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十)合同的生效日期;(十一)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住宅装修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建委负责制定。第十二条(合同分包)住宅装修合同签订后,未经装修人同意,装修企业不得分包。第十三条(开工告知)住宅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应当事先告知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企业。第十四条(提供资料)装修人在开工告知时,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交或者出示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其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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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益的有效凭证;(二)拟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三)如果需要变动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