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青岛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派驻机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青岛市及市级以上投资5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活动由青岛市水利局实施行政监督。其它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其中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要接受青岛市水利局的业务指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自觉接受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第四条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一般采取事前报告、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1、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2、招标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3、接受招标报告备案,核查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即招标报告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5、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对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的监督1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2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迹进行审查;3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三)对开标的监督1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对设有标底的,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公布,标底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公开。(四)对评标的监督1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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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工作人员是否履行相关评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