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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对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
作者:庄小茜林真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年第17期
摘要:交叉持股优点亦为世界各国的公司企业所注重,但其弊端重重,法律须对其予以合理规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我国法律应对公司交叉持股予以何种规制
关键词:交叉持股负面作用立法现状法律规制
交叉持股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股份的一种股权结构形式。〔6〕公司交叉持股有其正面作用,但其消极效应不容忽视。第一,导致资本空洞化,违背资本充实原则。第二,危害股东平等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破坏公司正常治理结构。第四,妨害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危害国民经济和增大公司财务风险。第五,易于限制竞争进而形成垄断。法律有规制之必要。
一、我国对交叉持股的规制现状
交叉持股现象本身在我国出现得就比较晚,〔15〕因而我国法律在此领域规制相对滞后。
1新《公司法》颁布前后我国关于公司交叉持股的立法规定
交叉持股出现的早期阶段,我国重视其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没有认识到其可能产生的弊端,因而一直采取的是鼓励政策,没有所谓的法律规制。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司交叉持股的弊端逐渐显现并为人所知,因而立法开始较为严厉地限制公司进行交叉持股。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迅速提升,交叉持股现象蓬勃发展,学者亦能较为全面客观认识交叉持股的正反两面。但立法并没有及时跟上。2005年《公司法》不仅没有直接规定交叉持股,还删除对公司转投资数额限制的条款;并且从某些条文上看较旧《公司法》对交叉持股的放任态度有过之而无不及,如第15条和第16条将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决定权交由公司自身。交叉持股势如脱疆,危机重重。但值得指出的是,新《公司法》的若干制度对交叉持股引发的问题能够走到事后救济的作用。包括累积投票制、表决权排除、股东代表诉讼在内的这些规定在保护中小股东权利救济、增强公司自治、完善公司监控机制方面上具有显著效果,因而顺带也缓解了交叉持股引起的矛盾。〔16〕目前除了新《公司法》外,我国能够间接规范交叉持股现象的法律文件有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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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价我国对交叉持股的立法现状
第一,法律层面上,《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都没有直接规范交叉持股的规定,杯水车薪,立法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第二,散见于地方法规和政府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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