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许多不同的称谓,如各种法律法规中出现的“其它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定”、“规定”,也有“红头文件”之俗称。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最能概括其本质内涵。(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省内各部门、各地市的定义基本类同。据此,可以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性概况为四点,即行政性、外部性、普遍性和规范性,同时符合这四性的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1.行政性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除此之外的其它主体,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不能制定规范性文件。2.外部性是指,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行政主体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不具有外部性,因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f3普遍性是指调制对象是不特定的,是普遍适用的,因此无法确定具体对象以排除其他人的适用。如各类执法文书,因对象特定,就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4规范性是指调整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际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责的依据,具有行政刚性。这四个特性分别从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管理对象、调整内容四个方面定义了何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的规范性是其区别于一般政府文件的最本质特征,也使其具有了部分行政立法的特点和作用。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作用从本质上来说,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被视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适用范围仅涵盖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八种,没有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因而从根本上否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拥有正式法律性文件的地位。但与此同时,行政规范性文件又具有行政立法的某些特点,是行政机关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是政府权威的象征。在实际执行层面,因法律规定往往过于宽疏、滞后,有时只有只言片语的指导性规定,而国内社会现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各地域、领域社会生活复杂多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