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内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因而,该金融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2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
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3)在次于其他所有类别的工具类别中,发行方对该类别中所有工具都应当在算时承担按比例份额交付其净资产的同等合同义务。
【教材例1011】甲企业为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于2×14年1月1日,经营期限为20年。按照相关合同约定,甲企业的营运资金及主要固定资产均来自双方股东投入,经营期间甲企业按照合作经营合同进行运营;经营到期时,该企业的净资产根据合同约定按出资比例向合作双方偿还。
由于该合作企业依照合同,于经营期限届满时需将企业的净资产交付给双方股东,上述合作方的入股款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但合作企业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合作双方交付其净资产且其同时具备下列特征:(1)合作双方在合作企业发生清算时可按合同规定比例份额获得企业净资产;(2)该入股款属于合作企业中最次级类别的工具。因而该金融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3特殊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其他条件
4特殊金融工具在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子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作为权益工具列报的特殊金融工具,在其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教材例1012】甲公司控制乙公司,因此甲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包括乙公司。乙公司资本结构的一部分由可回售工具(其中一部分由甲公司持有,其余部分由其他外部投资者持有)组成,这些可回售工具在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符合权益分类的要求。甲公司在可回售工具中的权益在合并时抵销。对于其他外部投资者持有的乙公司发行的可回售工具,其在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而应作为金融负债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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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已发行金融工具(含特殊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九)收益和库存股
1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的处理
(1)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
计入当期损益
(2)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