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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更新:2018121116082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和业主自行管理。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管理,是指由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对未实行物业管理和自行管理的老旧住宅,按照政府确定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相应物
f业服务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业主自行管理,是指以业主共同商定的服务形
式,为业主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活动。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物业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
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
确定。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
保护、价格、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财政、民政、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水务、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建设和健康发展。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基于继承、遗赠、合法建造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可以认定为业主。业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
f例》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七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以幢或者单元的全体业主
组成业主小组。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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