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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经农民合作社全体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成员公开、公示。
第十一条财政项目补助资金形成资产的资金量不得少于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80,形成资产的项目资金要折股量化到每一位成员。
第十二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以奖代补的运作模式安排项目资金,确定具体补助或奖励标准,对合作社购置加工设备、修建冷藏设施的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甘
f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农民合作社示范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及资金下达要求,制定示范项目考核管理办法,不定期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对合作社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所在县(市、区)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并接受财政、农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十五条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项目任务的县(市、区)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完成后,对县(市、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省农牧厅上报考核结果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省农牧厅负责对示范项目不定期抽查及扶持资金使用效果的督导评价。省财政厅负责做好项目资金的下达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责令立即整改,依法追回项目资金;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农民合作社在规
f定期限内未按实施方案使用资金的,可由县(市、区)财政收回上交省财政。
第十九条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因素之一。
第二十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项目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照项目绩效管理的内容和具体指标,按期完成项目绩效自评,将自评报告报送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报送省农牧厅。省农牧厅在市(州)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实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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