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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规定权限,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省管公路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竣工决算的审核、审批、核准;(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市场监督管理;(五)组织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六)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省级造价管理机构职责】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造价地方标准;(二)承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查等具体业务工作;(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市场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四)提供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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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承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造价管理工作。第十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标准;(二)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按照管理权限提出核查意见并组织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三)建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四)参与组织造价标准等计价依据的测定;(五)负责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第十一条【设计单位职责】设计单位应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计算工程造价。设计单位应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真实性和质量负责,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等的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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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章
造价标准
第十二条【造价标准定义】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标准,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等,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和管理标准。第十三条【全国造价标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发布公路工程造价行业标准。对公路工程建设中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工艺,编制全国统一公路工程定额标准。第十四条【地方造价标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公路工程造价行业标准,组织制定造价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对全国统一公路工程定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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