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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第十七条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投资主体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上述相关手续,应同时出示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第十九条对未按本规定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条投资主体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第二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f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1月22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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