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管理。其中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以及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以及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第五条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部分限额,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核准。第三章核准程序第六条按核准权限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省属管理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f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条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