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5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05年12月20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证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
第三条本市市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学、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规划。教育、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f第七条市、县市、上街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城市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第九条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二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三十六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二每一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四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三每五千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六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