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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七)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第六条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第二章保税仓库的设立第七条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第八条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四)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六)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四)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f(六)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七)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八)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九)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备齐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直属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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