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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该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是说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处理的仅是夫妻内部分割,对外不能有效地对抗债权人。
f夫妻共有债务代偿后的追偿权,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后,有权就超出其应当负担债务额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偿。实践当中夫妻一方所获追偿权具有以下条件:一是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履行的给付责任中超出其应当分担的部分,即替代另一方先行承担了给付责任。二是夫妻一方追偿权必须是以存在连带责任为前提。三是夫妻一方所享有的追偿权必须以其行使了其配偶免除原债务为条件。正是基于这种理由与原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为此,夫妻一方代偿还共同债务后,就依法律规定有偿就其超额支付部分,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本案中,原、被告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向他人借款未能按期归还被提起诉讼,即债权人向夫妻双方同时主张了权利,要求双方清偿债务。为此,汪先生基于“夫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确认书”中的约定,向丛女士行使追偿权,要求丛女士承担一半的共同债务,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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