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1)法益侵犯的等价性,要考虑具体的违法性与责任内容。(2)刑法分则条文使用的动词能否包括不作为方式的判断。(3)不能以不作为的条件代替犯罪构成要件。“持有”是一种作为方式。同时故意持有多种犯罪对象的,数罪并罚。与此相类似,同时故意走私多种对象的,数罪并罚。(4)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属于行为的特定属性有的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有的属于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有的属于量刑的酌定条件。
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种类及其判断1无介入因素的:在这种情况下,实行行为合法则(或者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结果就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应当直接肯定因果关系,将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2有介入因素的:先判断二者之间是否具有条件关系(事实判断),再进一步判断结果是不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规范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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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被害人承诺而阻却违法的条件。1承诺范围: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2承诺能力:承诺者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与范围具有理解能力。例如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不满18周的人对出卖人体器官没有承诺能力。3基于被害人真实意思而承诺,但戏言性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无效。只是对承诺的动机产生错误时,该承诺有效。因为受骗而对所放弃的法益的种类、范围或者危险性发生了错误认识(法益关系的错误),承诺无效。4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第一,如果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原来的承诺无效。第二,结果发生之后的承诺无效,先前行为成立犯罪。5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只要求承诺存在于被害人内心,不要求行为人意识到该承诺的存在。请注意区分推定的被害人承诺的情形,即现实中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是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做出承诺,基于这种推定的承诺作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6经承诺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7承诺者既承诺行为,而且承诺行为的结果。经承诺的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否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例如聚众淫乱行为,虽然不成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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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罪,但如果以第三者知晓或者可能知晓的方式实施的,成立聚众淫乱罪。
八、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1.对象错误。认错了人
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