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劣迹年龄为6岁,第二,从预防青少年犯罪角度看,将青少年的年龄下限定为6岁,体现预防青少年犯罪必须抓早,抓小的共识。第三,以6岁作为研究起点,是因为6岁孩子一般开始上小学,第四,将青少年年龄定为6岁至25岁可以保持研究的连续性。25岁以下的青少年,基本上还处于不同程度的“不成熟”状态,男性到25岁,女性到23岁,发育才完全停止。
6、狭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则是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青少年犯罪的年龄,是指14岁至25周岁。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任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满14岁的人即使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认为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第17条第3款还明文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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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上述规定,狭义的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可以表述为:已满14岁未满26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内涵是什么?你认为应包涵哪些内容?
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内涵包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工作要求、主要目标和工作范围。我认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该包涵以下内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是:(1)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2)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3)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群防群治形成网络,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即“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
四、试述计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