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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郊区、县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属于旧城改造区的,根据前款各项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比率执行。第九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f规划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一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不含建制镇的林场、苗圃、花圃、果园等)风景林地、、行道树以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等,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现有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该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矿企业废弃地的绿化,由原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居住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当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建设单位应当于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十四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附属绿地和管界内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管理;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生产绿地的绿化由经营单位管理。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绿化的养护、管理,保持整洁、美观。第十五条城市绿化专业队伍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国家;义务栽植的树木所有权依照《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规定确定;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内自行投资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本单位;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供苗,由各单位栽植和管护的树木,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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