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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f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七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十八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财务、会计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
税。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五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作为公司留存运营成本。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
公司留存运营成本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公司留存运营成本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
第五十三条公司提取的留存运营成本用于本公司公司日后运营费用。
第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五十五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第五十六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五十七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第五十八条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出现了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决
f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撤销或法院解散公司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确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或股东指定的人组成。
第五十九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六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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