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规医院合同管理,防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
医院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适用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协
议等。
第三条医院各职能部门及科室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
同。对外签订合同时,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
书的法人委托人。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
第四条医院合同管理实行部门科室承办责任制院办公室系
医院合同管理机构。
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本院需持三份,由医院办公室、财务
部门、业务承办部门各保留一份原件。经济合同的保管人、实施人对
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责任,未经医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故
意或过失泄露给第三方。
第六条医院所有签订的正式经济合同均由院办公室统一登记
编号,并且将经济合同编号标注于经济合同首页右上角。第三章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合同签订围容:
一、标的高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或年批量采购超过5
万元的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家具等;
二、标的高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或年批量采购超过5
万元以上的各类材料(消耗材料、维修材料、办公用品等);
三、标的高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或者年累计开支在5
万元以上的对外宣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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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的高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或者年累计开支在5万元以上的医保农合协作费;
五、标的在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上的基建、临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和装修工程;
六、经政府批准,由医院组织的药品、设备招标;七、对于年累计开支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相关项目,各职能部门要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经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八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经济合同谈判须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与业务经办人员、财经处、监审处派员一同参加洽谈;5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还必须由分管副院长(或者院长)主持洽谈。第九条订立合同前,承办部门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第十条合同形式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合同文本应使用中文,或至少应当制作中文文本。第十一条合同的容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2、正文部分: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