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泰政发200975号【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22【实施日期】2009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发〔2009〕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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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条法条例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有序、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
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所应担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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