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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10年05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管理,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前款所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申请、第二章申请、审批和使用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四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观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观场临时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机具、配件、施工工
f艺等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新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包括第八、(十一项等有关施工现场的内容。第五条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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