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16修正
【法规类别】选举法【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7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526【实施日期】2016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1984年7月1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87年2月17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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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以下均简称县)、乡、民族乡、镇(以下均简称乡)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四条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政府领导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五条人民解放军驻鄂部队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执行。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选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