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体制就是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一项制度,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税收管理体制的存在是以国家内部中央与地方各级职能机关的存在为基础的。国家是在原始社会公共事务执行者不断专职化的基础上产生的,除了拥有公共权力外,同时把自己的领土划为若干区域,在每个区域设置相应的机构,执行相应的职能。因此,从国家产生之日起,就同时并存着中央与地方各级职能机关。在这种情况下,中央与地方同时和纳税人发生关系,或者是中央与地方分别向纳税人征税,或者是以中央为代表统一向纳税人征税。为了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这种制度就是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的内容包括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税务机构的设置以及机构隶属关系的确定等几个方面。划分税收管理权限是税收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税收管理体制中规定的中央与地方拥有的税收管理权限,包括建立税收制度的权限和执行税收制度的权限。税收管理权限具体内容主要由三个方面组成。一税收立法权它是指对税收法律、条例、税则等基本税收法规的制定和颁布施行的权限。我国的税收立法权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税法;2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国务院发布的税收条例草案;3授权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税收条例草案;4授权财政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或批转的税收试行规定。前两项的立法权由立法机构行使,第三项立法权由行政机关经立法机关授权行使,第四项立法权是行政机关行使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此外,税收立法权还包括:1、税法解释权它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财税管理部门,根据税收立法的宗旨,对税收法律、法规内容的解释和制定实施细则的权限。2、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这是指对已经制定税法的税种,何时将其税法付诸实施的权力;或者对已经开征的税种,由于政治或经济诸方面的原因,何时停止其税法执行的权力,一般来说,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同税法的制定颁布权是一致的。但对一些小税种,其开征与停征权也可交给地方政府。随
f着“分税制”的实施,地方政府将逐步拥有更多的这方面的权力。3、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它是指增加或减少征税项目的权力,以及对征税对象或征税项目的税收负担调高或调低的权力。虽然各种税的税法对其征税的项目及其适用税率都有明确规定,但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有时需要扩大征税范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