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入境证明。第十二条(申请的审核)
市人事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市人才开发指导目录和具体评价标准,核定《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并出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年度人才开发指导目录由市人事局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第十三条(《居住证》的办理)
申领人凭《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向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第十四条(《居住证》的工本费)
《居住证》的工本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第四章 第四章 相关管理第十五条(境外人员的就业许可)已加入外国籍或者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持有《居住证》的,可以免办其他就业许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外国籍人员在国内就业,以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在内地就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居住证》相关信息的变更)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人事局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f第十七条
(换证)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申领新的《居住证》的,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15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市人事局和原发证的公安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第十八条(《居住证》的挂失和补办)《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市人事局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第五章第十九条(创办企业)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第二十条(科技活动)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聘用)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的服务。第二十二条(资格评定、考试、登记)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登记。第二十三条(子女就读)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其《居住证》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请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