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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形式和方式。总务室对审核和审批后所确定的采购形式、采购方式和资金来源及时向行政首长汇报。必要时履行签章手续,以示负责。第十条:实施采购活动。总务室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总务室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实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总务室在供应商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根据采购需求,总务室至少选择三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总务室首先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其次确定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泄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有关信息。最后,总务室根据供供应商最后报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范围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法是规避公开招标。第十一条:组织验收。总务室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验收书)。验收证明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验收人及验收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十三条:款项支付。财会人员根据总务室提交的验收证明等资料,按照资金支出程序办理款项支付业务。第十四条:质疑投诉答复。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由疑问的,总务室应在监督室配合下,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十一条:档案保管。总务室应当妥善保管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定期通报政府采购业务信息。并将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
f资料及时提交财会,作为账务处理依据。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申请、采购预算、中投标文件、
评标标准、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等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第四节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总务室、审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政府采购
法》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1、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的;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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