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双扩围
全国“营改增”必将对纳入试点范围企业的经营模式、供应链、资金及价格体系等带来重大影响,试点范围内的企业应该及早做好系统的、充分的准备,调整本企业的销售、采购、营销、信息技术以及财务和税务策略,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确保良好的内部控制以降低增值税操作失误风险。具体来说,中瀚石林认为试点企业应该关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在政策的适应性方面,试点企业应充分评估“营改增”政策给本企业带来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重新考量本企业的营运模式和供应链安排。比如,本企业的现有经营模式是否在新税制框架下最优?有无完善和提升空间?企业为规避营业税制下重复征税的弊端而形成的业务架构是否还具有效率?采购、营销及转让定价机制是否仍然有效?第二,在改缴增值税后,企业应合理利用增值税特点降低税负。由于增值税的价外税的特性,一方面对于购进货物或应税服务所含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理论上有降低采购价格的机会。但是否能够真正获得成本节约的效益,还取决于企业是否具有足够的议价能力。另一方面,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时,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如果能确保价外的增值税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就能在原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将增值税顺利转嫁给购买者。尽管存在节约成本、降低税负的机会,但出于企业发展战略考虑,企业应及早与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沟通,确保客户知晓本企业实行增值税后影响企业所提供的应税服务价格,以及采购时支出的增值税的可抵扣等问题,避免产生合同或其他经济纠纷。同时,企业应密切关注因价格变化而引起的需求提前或延迟问题,可能会因此导致资金流出现紧张,企业应确保有充足的资源来应对这种变化。第三,充分理解和掌握新的试点规则,积极主动利用好有关税收优惠。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财税37号文件)进一步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即允许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优先适用零税率。对于这项规定,企业首先要明晰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零税率服务尽管同样不征收增值税,但为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可获得抵扣或退税,而免税服务不可以。是选择零税率还是免税,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税务方案。比如当企业进项税额非常少,为避免因出口退税合规性管理的复杂性而带来的负担,企业可以选择适用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