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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办税指南
f声明:本指南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属于广东省内各国税局管辖的企业业务办理。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管辖的企业,相关办税流程请咨询主管地税部门。
【业务概述】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统称《税收居民证明》)。
【适用主体】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
【具体规定】1接受申请的税务机关:(1)主管申请人企业所得税的县(含县级市、区)国家税务局(中山、东莞市的申请人应向主管其企业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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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税务机关提起申请)。(2)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
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3)合伙企业提出申请的,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
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2《税收居民证明》的开具年度申请人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3一次性告知(1)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
定当场受理。(2)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
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3)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其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
交资料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需要补充的内容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
4《税收居民证明》样式(1)规定样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规定的《税收居民证明》样式开具。(2)特殊样式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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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告规定予以办理。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3《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全文
【提交资料】1资料内容(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一式一份);(2)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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