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1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挂牌转让,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包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1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14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1
f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15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业务资格。16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17本所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18本所为债券提供挂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19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第二章挂牌条件21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依法完成发行;(三)申请债券转让时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四)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且持有人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挂牌转让条件。22债券拟在本所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按照相关规2
f定向本所提交债券挂牌转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第三章r